宜职院﹝2019﹞36号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科技工作量认定及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工作量认定及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经学院行政会议研究、党委会议审核,现印发于后。
特此通知。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月26日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工作量认定及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及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科学理论探讨、应用技术研发和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院科研的整体实力和服务能力,提高学院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和影响力,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建立不同类型科技活动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开放评价方法”及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按照《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科技管理办法》(宜职院﹝2017﹞93号)第三条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工作量采用累积计分的办法认定。科技工作计分与科技项目的级别及到账金额、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及其影响力,以及本人在项目中的排名挂钩。
第三条 科技工作考核以激励为目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和贡献导向原则。绩效考核奖励经费在学院绩效工资中支出,每年年底统计,次年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核增绩效工资定额。
第二章 科技工作量认定范围
第四条 教职工以“宜宾职业技术学院”为署名单位或通过学院认定的科研平台(著作类应在作者简介中标明单位)开展的以下科技工作和取得的成果,且经确认不存在争议,属本办法认定范围:
1.纵向科研项目及院级科研项目;
2.横向科研项目;
3.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4.论文、专利、著作、教材、艺术作品等成果;
5.科技成果转让推广成效;
6.科技成果获奖;
7.学院认可的其他教研科研工作。
第三章 科技工作量计分标准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独立承担或以“宜宾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其项目申请、立项、到账经费、结题计分标准见表1。其中,同一项目的申请分、立项分(申请成功不计申请分)、结题分分段独立计分,纵向科研项目根据级别和到账经费分别计分。
表1 纵向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项目级别 |
自然科学项目来源 |
人文社科 项目来源 |
申请分 |
立项分 |
到帐经费分 |
结题分 |
A1国家级重大项目 |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
40 |
400 |
自然科学类项目,20分/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30分/万元 |
2000 |
国家重大科技研究计划 |
国家创新人才计划 |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技术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
国家973计划 |
国家863计划 |
科技部重大专项 |
A2国家级重点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
30 |
300 |
1500 |
A3国家级一般项目 |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
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 |
25 |
250 |
1200 |
国际科技合作专项 |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的子课题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国际合作交流基金、联合基金、专项基金等项目 |
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
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 |
国家发改委项目 |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自然科学类) |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文社科类) |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
四川省科技厅省重大公益、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重大专项项目 |
国家各个部委重大项目 |
B1省级重大项目 |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 |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 |
20 |
200 |
自然科学类项目,15分/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20分/万元 |
500 |
国家各个部委重点项目 |
四川省软科学重点招标项目 |
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 |
四川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 |
四川省“创新型科技团队”计划 |
四川省科技厅省成果转化、科技开放合作等科技专项项目 |
四川省重点科技项目(经费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
B2省级重点项目 |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 |
15 |
100 |
300 |
国家各个部委一般项目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 |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B3省级一般项目 |
四川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自然科类)支持计划 |
四川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 |
10 |
80 |
100 |
四川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自然科学类)支持计划 |
四川省哲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
四川省教育厅重大培育项目 |
四川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重点项目 |
省级重点实验室项目 |
四川省政府决策招标一般项目 |
C1市级重大项目 |
宜宾市科技局重大科技专项 |
四川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人文社科类)支持计划 |
5 |
40 |
自然科学类项目,10分/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15分/万元 |
100 |
宜宾市科技领军人才计划 |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
宜宾市科技创新团队计划 |
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
C2市级重点项目 |
宜宾市科技局重点项目 |
宜宾市社科联重点项目 |
5 |
20 |
50 |
四川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含专项) |
四川省各厅局重点项目 |
C3市级一般项目 |
四川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
5 |
10 |
10 |
市厅级重点实验室项目 |
宜宾市社科联一般项目 |
四川省各厅局一般项目 |
四川省各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 |
其他符合学院学科发展的市厅级自然项目 |
其他符合学院学科发展的市厅级人文项目 |
D1院级重点项目 |
院级自然科研重点项目 |
院级人文社科重点项目 |
0 |
2 |
- |
5 |
院级教育教学科研重点项目 |
D2院级一般项目 |
院级自然科研一般项目 |
宜宾市普查类招标项目 |
0 |
1 |
2 |
院级人文社科一般项目 |
院级教育科研一般项目 |
备注:
①项目申请专指由学院统一组织经初审同意推荐申报的课题,申请分由项目负责人分配,申请成功并立项的项目只计立项分,不重复计申请分。
②为鼓励项目保质保量完成,科研项目的结题(鉴定)结论(以立项单位正式文件为准)为优秀的按1.2系数计算,为良好的按1.1系数计算;项目超期在一年以内结题的按0.5系数计算,超期一年以上的项目不计结题分。
③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按我校参加者在项目中的排名计分,只计前三排名,但不计发奖励(有经费到账的,可按到账经费计分)。将我校列为第2署名单位的,按相应档次乘以0.3的系数计算工作量,将我校列为第3署名单位的,按相应档次乘以0.1的系数计算工作量。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到账经费和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作为计分依据,计分标准见表2。
表2 横向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横向科研项目类别 |
到账金额 |
结题后余额 |
自然科学类 |
7分/万元 |
90分/万元 |
人文社科类 |
10分/万元 |
90分/万元 |
第七条 论文、专利、著作、作品等计分标准
(1)学术论文计分标准见表3-1:
表3-1 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等级 |
论文收录数据库 |
分值 |
国际级 |
A类 |
《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 |
3000 |
《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子刊 |
2000 |
B类 |
《科学引文索引》(SCI-I区) |
500 |
《科学引文索引》(SCI-II区) |
300 |
《科学引文索引》(SCI-III区区) |
150 |
《科学引文索引》(SCI-IV区或未分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 |
100 |
《工程索引》(EI)、《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收录 |
50 |
国家级 |
A类 |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3000字以上)、《人大复印资料》 |
100 |
B类 |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直管的报刊理论版发表学术性文章 |
50 |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且同时是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 |
30 |
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网络版)》(SCI-E)、CSSCI扩展版收录期刊 |
20 |
C类 |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 |
5 |
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有正式出版号)且被检索(SCI或EI或CPCI) |
5 |
普通公开 |
普通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参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供的学术期刊名单),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有正式出版号) |
2 |
院级 |
本院学报 |
1 |
备注:
①所有论文只认正刊发表,SCI、EI、CPCI等收录以教育部科技查询工作站(第三方检索证明)报告为准;成果登记时提供的第三方检索证明未明确SCI期刊层次的,一律按SCI-IV区期刊标准奖励。
②CSCD、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ASS、《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③同一论文符合多项等级规定者,按最高等级执行,不重复计算。
④只计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宜宾职业技术学院(且宜宾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的学术论文,且工作量只计算给第一作者。
(2)专利计分标准见表3-2:
表3-2 专利成果计分标准
科技成果达到水平 |
每项折合分值 |
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
150 |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
50 |
获得软件著作权 |
20 |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
10 |
备注: 专利权人必须是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工作量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之日计算。
(3)著作、教材计分标准见表3-3:
表3-3 著作教材计分标准
等级/类别 |
分值 |
备注 |
学术专著 |
500分/部 |
公开出版 |
学术译著 |
300分/部 |
编著 |
150分/部 |
规划教材 |
60分/本 |
一般教材 |
40分/本 |
论文集 |
20分/本 |
备注:
①以上著作/教材/论文集,均只认定我院职工为第一主编且编写至少5万字的成果。
②参编人员的分数由主编进行工作量分配。
(4)作品计分标准见表3-4、3-5、3-6:
表3-4 艺术作品折合科研工作量
参加比赛级别 |
金奖 (一等奖) |
银奖 (二等奖) |
铜奖 (三等奖) |
文化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届次展览 |
100 |
60 |
30 |
省级文联等国家认可的专业部门主办的展览 |
60 |
30 |
20 |
备注:享受工作量的人员可以是参赛者或指导教师。
表3-5 音乐作品折合科研工作量
参加比赛级别 |
金奖 (一等奖) |
银奖 (二等奖) |
铜奖 (三等奖) |
文化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届次调演 |
100 |
60 |
30 |
省级文联等国家认可的专业部门主办的调演 |
60 |
30 |
20 |
备注:享受工作量的人员可以是参赛者或指导教师。
表3-6 体育科学折合科研工作量
体育创新 |
分值 |
国际比赛中打破记录(或铜牌以上) |
150 |
全国比赛中打破记录(或银牌以上) |
80 |
省级比赛中打破记录(或金牌以上) |
50 |
|
|
备注:
①以上比赛均为政府主导的比赛。
②享受工作量的人员是指导和参加比赛的教师(团队),由主教练分配。
第八条 科研成果鉴定的计分标准见表4。
表4 科研成果鉴定计分标准
类 别 |
申请分 |
通过分 |
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 |
80 |
400 |
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 |
20 |
100 |
市级科技成果鉴定 |
5 |
30 |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让推广的收益计分标准。为学院带来收益的成果转让、推广或科技服务、技术入股项目,每万元纯收益计50分(以收益进入学院账户为准)。
第十条 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见表5。
表5 科研成果奖励计分标准
奖 项 |
等次 |
计分/项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
一 |
40000 |
二 |
30000 |
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定期评选的相关科研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不分等级则按二等奖计分)、省科技进步奖、省社科联优秀科研成果奖 |
一 |
1000 |
二 |
800 |
三 |
500 |
宜宾市政府、省厅政府部门颁发的科技、人文研究奖项。 |
一 |
500 |
二 |
300 |
三 |
200 |
宜宾市各局级部门颁发的科研奖项 |
一 |
50 |
二 |
30 |
三 |
10 |
备注:
①各级奖励等次中如有三等以下的等次:如:四等奖、优秀奖…一律按同级三等的50%计分,如有特等奖按同级一等奖计分。
②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级别奖项计算。
③合作项目获奖,前两类奖项中我院列入获奖单位名单的,第一单位按全额计分,第二单位及以后按50%计分。其他类别获奖,学院须在申报书中体现,按获奖者个人在奖项中的排名计分,排名第二的,按相应档次乘以0.3的系数计算工作量,排名第三的,按相应档次乘以0.1的系数计算工作量,但不计发奖励。
第十一条 学术讲座(报告)计分标准见表6。
表6 学术报告计分标准
学术会议等级 |
分值 |
做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术报告 |
20 |
做全国性学术会议学术报告 |
10 |
备注:
①需提供会议邀请函或做学术讲座(报告)相关证明材料;
②主讲者可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分配计分。
第十二条 其他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见表7。
表7 申报及申报成功科研基地及团队的工作量
科研基地及团队名称 |
完成申报 |
申报成功 |
通过验收 |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学科)、国家级科研团队 |
100 |
4000 |
10000 |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学科)、省部级科研团队 |
50 |
500 |
5000 |
市厅级重点实验室(学科)、市厅级科研团队、平台 |
10 |
100 |
500 |
校级科研平台(创新创业孵化工作室)、科技创新团队、社会服务团队 |
5 |
50 |
100 |
第四章 科技工作量的申报与登记
第十三条 科研活动及科技成果的登记由科技服务中心完成。智慧校园建成后,登记工作全年进行。有科研活动的教职工须持科研活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专著原件、艺术作品原件、获奖成果证书及批文、论文收录依据等相关材料到科技服务中心进行科研活动登记备案。未在科技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科研活动不予奖励,且不能作为职称评聘、工作量考核、各类评先评优评奖的依据。
第十四条 科技工作量计算
(1)教职工每年根据学年度科技工作考核安排,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在学院科研管理平台(智慧校园建成后)填报科技工作量考核申报表,交所在院系(部门)汇总。
(2)各院系(部门)对本部门教师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并核算工作量,经院系(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科技服务中心。其他非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的科技工作量由所在部门登记和核算,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科技服务中心。
(3)科技服务中心对全校科技工作量进行复核、汇总,向各院系(部门)反馈并提交学院领导和相关单位(部门)作为考核依据。
(4)多人合作完成成果,由主持(负责)人具体分配工作量;未作分配的参照表8默认分配,第6名以后的不计分。
表8 主持人未作分配的默认分配系数
排名 总人数 |
1 |
2 |
3 |
4 |
5 |
6 |
1 |
1 |
|
|
|
|
|
2 |
0.6 |
0.4 |
|
|
|
|
3 |
0.5 |
0.3 |
0.2 |
|
|
|
4 |
0.5 |
0.3 |
0.1 |
0.1 |
|
|
5 |
0.5 |
0.2 |
0.1 |
0.1 |
0.1 |
|
6 |
0.5 |
0.14 |
0.12 |
0.1 |
0.08 |
0.06 |
(5)科技创新取得重大突破、科技成果在企业应用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省内外同行专家认定,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省内领先水平、省内先进水平的,计分分别上浮3、2、1、0.3、0.1。
(6)凡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审定应提高或降低档次的科技成果,按提高或降低后的档次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五条 教师个人及院系(部门)负责人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者按程序报学院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级教研科研项目。
第五章 科技工作量积分的应用
第十六条 科技工作量积分考核以学年度为周期,计分事项的时间范围为上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十七条 科技工作量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具体办法由人事处确定。
第十八条 教职工年度科技工作量积分奖励:按照100元/分计发科技绩效奖励。
第十九条 在教学基本工作量不足的前提下,科技工作量可适当抵扣教学基本工作量。按照科技工作量1分=教学工作量2学时抵减;正高最多抵减50%、副高最多扣减40%、中级和初级最多抵减30%教学基本工作量;抵扣产生的教学工作量不计算津贴、且不能作为晋职晋级要求的教学工作量;抵减后剩余的科技工作量积分纳入科技绩效考核奖励分配。
第二十条 经审批允许用于抵扣教学基本工作量的科技积分,不再计发科技绩效奖励。审批程序为:教师个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部门)负责人审核→科技服务中心核实积分情况→分管科技院领导审批→教务处纳入教师工作量→人事处登记备案→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批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工作量积分考核过程中有异议,应由所在院系(部门)的党政联席会议裁定,并报学院科技服务中心备案;对院系(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裁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再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