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技工作量认定及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3-16 返回

宜职院﹝2019﹞36号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科技工作量认定及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工作量认定及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经学院行政会议研究、党委会议审核,现印发于后。

特此通知。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月26日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工作量认定及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及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科学理论探讨、应用技术研发和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院科研的整体实力和服务能力,提高学院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和影响力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建立不同类型科技活动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开放评价方法”及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按照《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科技管理办法》(宜职院201793号)第三条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工作量采用累积计分的办法认定。科技工作计分与科技项目的级别及到账金额、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及其影响力,以及本人在项目中的排名挂钩。

第三条 科技工作考核以激励为目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和贡献导向原则。绩效考核奖励经费在学院绩效工资中支出,每年年底统计,次年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核增绩效工资定额。

第二章 工作量认定范围

第四条 教职工以“宜宾职业技术学院”为署名单位或通过学院认定的科研平台(著作类应在作者简介中标明单位)开展的以下科技工作和取得的成果,且经确认不存在争议,属本办法认定范围:

1.纵向科研项目及院级科研项目;

2.横向科研项目;

3.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4.论文、专利、著作、教材、艺术作品等成果;

5.科技成果转让推广成效;

6.科技成果获奖;

7.学院认可的其他教研科研工作。

 

第三章  工作量计分标准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独立承担或以“宜宾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其项目申请、立项、到账经费、结题计分标准见表1。其中,同一项目的申请分、立项分(申请成功不计申请分)、结题分分段独立计分,纵向科研项目根据级别和到账经费分别计分。

1 纵向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项目级别

自然科学项目来源

人文社科

项目来源

申请分

立项分

到帐经费分

结题分

A1国家级重大项目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40

400

自然科学类项目,20分/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30分/万元

2000

国家重大科技研究计划

国家创新人才计划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技术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国家973计划

国家863计划

科技部重大专项

A2国家级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30

300

1500

A3国家级一般项目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

25

250

1200

国际科技合作专项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的子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国际合作交流基金、联合基金、专项基金等项目

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

国家发改委项目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自然科学类)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文社科类)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四川省科技厅省重大公益、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重大专项项目

国家各个部委重大项目

B1省级重大项目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

20

200

自然科学类项目,15分/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20分/万元

500

国家各个部委重点项目

四川省软科学重点招标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

四川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

四川省“创新型科技团队”计划

四川省科技厅省成果转化、科技开放合作等科技专项项目

四川省重点科技项目(经费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B2省级重点项目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

15

100

300

国家各个部委一般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B3省级一般项目

四川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自然科类)支持计划

四川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

10

80

100

四川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自然科学类)支持计划

四川省哲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四川省教育厅重大培育项目

四川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重点项目

省级重点实验室项目

四川省政府决策招标一般项目

C1市级重大项目

宜宾市科技局重大科技专项

四川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人文社科类)支持计划

5

40

自然科学类项目,10分/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15分/万元

100

宜宾市科技领军人才计划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宜宾市科技创新团队计划

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C2市级重点项目

宜宾市科技局重点项目

宜宾社科联重点项目

5

20

50

四川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含专项)

四川省各厅局重点项目

C3市级一般项目

四川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5

10

10

市厅级重点实验室项目

宜宾社科联一般项目

四川省各厅局一般项目

四川省各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

其他符合学院学科发展的市厅级自然项目

其他符合学学科发展的市厅级人文项目

D1院级重点项目

级自然科研重点项目

级人文社科重点项目

0

2

-

5

级教育教学科研重点项目

D2院级一般项目

级自然科研一般项目

宜宾市普查类招标项目

0

1

2

级人文社科一般项目

级教育科研一般项目

备注:

项目申请专指由学统一组织经初审同意推荐申报的课题,申请分由项目负责人分配,申请成功并立项的项目只计立项分,不重复计申请分

为鼓励项目保质保量完成,科研项目的结题(鉴定)结论(以立项单位正式文件为准)为优秀的按1.2系数计算,为良好的按1.1系数计算;项目超期在一年以内结题的按0.5系数计算,超期年以上的项目不计结题分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按我校参加者在项目中的排名计分,只计前三排名,但不计发奖励(有经费到账的,可按到账经费计分)。将我校列为第2署名单位的,按相应档次乘以0.3的系数计算工作量,将我校列为第3署名单位的,按相应档次乘以0.1的系数计算工作量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到账经费和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作为计分依据,计分标准见表2。

2 横向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横向科研项目类别

到账金额

结题后余额

自然科学类

7分/万元

90分/万元

人文社科类

10分/万元

90分/万元

 

第七条 论文、专利、著作、作品等计分标准

1)学术论文计分标准见表3-1:

 

3-1 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等级

论文收录数据库

分值

国际级

A类

《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

3000

《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子刊

2000

B类

《科学引文索引》(SCI-I区)

500

《科学引文索引》(SCI-II区)

300

《科学引文索引》(SCI-III区区)

150

《科学引文索引》(SCI-IV区或未分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

100

《工程索引》(EI)、《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收录

50

国家级

A类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3000字以上)、《人大复印资料》

100

B类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直管的报刊理论版发表学术性文章

50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且同时是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

30

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网络版)》(SCI-E)、CSSCI扩展版收录期刊

20

C类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

5

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有正式出版号)且被检索(SCI或EI或CPCI)

5

普通公开

普通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参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供的学术期刊名单),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有正式出版号)

2

院级

本院学报

1

备注:

①所有论文只认正刊发表,SCI、EI、CPCI等收录以教育部科技查询工作站(第三方检索证明)报告为准;成果登记时提供的第三方检索证明未明确SCI期刊层次的,一律按SCI-IV区期刊标准奖励。

②CSCD、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ASS、《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同一论文符合多项等级规定者,按最高等级执行,不重复计算。

④只计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宜宾职业技术学院(且宜宾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的学术论文,且工作量只计算给第一作者。

2)专利计分标准见表3-2:

3-2 专利成果计分标准

科技成果达到水平

每项折合分值

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150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50

获得软件著作权

20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10

备注: 专利权人必须是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工作量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之日计算。

 

3)著作、教材计分标准见表3-3:

3-3 著作教材计分标准

等级/类别

分值

备注

学术专著

500分/部

公开出版

学术译著

300分/部

编著

150分/部

规划教材

60分/本

一般教材

40分/本

论文集

20分/本

备注:

①以上著作/教材/论文集,均只认定我院职工为第一主编且编写至少5万字的成果。

②参编人员的分数由主编进行工作量分配。

 

4)作品计分标准见表3-4、3-5、3-6:

3-4 艺术作品折合科研工作量

参加比赛级别

金奖

(一等奖)

银奖

(二等奖)

铜奖

(三等奖)

文化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届次展览

100

60

30

省级文联等国家认可的专业部门主办的展览

60

30

20

备注:享受工作量的人员可以是参赛者或指导教师

 

3-5 音乐作品折合科研工作量

参加比赛级别

金奖

(一等奖)

银奖

(二等奖)

铜奖

(三等奖)

文化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届次调演

100

60

30

省级文联等国家认可的专业部门主办的调演

60

30

20

备注:享受工作量的人员可以是参赛者或指导教师。

 

3-6 体育科学折合科研工作量

体育创新

分值

国际比赛中打破记录(或铜牌以上)

150

全国比赛中打破记录(或银牌以上)

80

省级比赛中打破记录(或金牌以上)

50

注:

以上比赛均为政府主导的比赛。

享受工作量的人员是指导和参加比赛的教师(团队),由主教练分配。

 

科研成果鉴定的计分标准见表4。

4 科研成果鉴定计分标准

类  别

申请分

通过分

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

80

400

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

20

100

市级科技成果鉴定

5

30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让推广的收益计分标准为学带来收益的成果转让、推广或科技服务、技术入股项目,每万元纯收益计50分以收益进入学账户为准)。

第十条 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见表5。

5 科研成果奖励计分标准

奖 项

等次

计分/项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40000

30000

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定期评选的相关科研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不分等级则按二等奖计分)、省科技进步奖、省社科联优秀科研成果奖

1000

800

500

宜宾市政府、省厅政府部门颁发的科技、人文研究奖项。

500

300

200

宜宾市各局级部门颁发的科研奖项

50

30

10

备注:

①各级奖励等次中如有三等以下的等次:如:四等奖、优秀奖…一律按同级三等的50%计分,如有特等奖按同级一等奖计分。

②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级别奖项计算。

③合作项目获奖,前两类奖项中我院列入获奖单位名单的,第一单位按全额计分,第二单位及以后按50%计分。其他类别获奖,学院须在申报书中体现,按获奖者个人在奖项中的排名计分,排名第二的,按相应档次乘以0.3的系数计算工作量,排名第三的,按相应档次乘以0.1的系数计算工作量,但不计发奖励

十一 学术讲座(报告)计分标准见表6。

6 学术报告计分标准

学术会议等级

分值

做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术报告

20

做全国性学术会议学术报告

10

备注:

①需提供会议邀请函或做学术讲座(报告)相关证明材料;

②主讲者可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分配计分。

十二 其他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见表7。

7 申报及申报成功科研基地及团队的工作量

科研基地及团队名称

完成申报

申报成功

通过验收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学科)、国家级科研团队

100

4000

10000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学科)、省部级科研团队

50

500

5000

厅级重点实验室(学科)、厅级科研团队、平台

10

100

500

校级科研平台(创新创业孵化工作室)、科技创新团队、社会服务团队

5

50

100

第四章  科技工作量的申报与登记

第十三条 科研活动及科技成果的登记由科技服务中心完成。智慧校园建成后,登记工作全年进行。有科研活动的教职工须持科研活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专著原件、艺术作品原件、获奖成果证书及批文、论文收录依据等相关材料到科技服务中心进行科研活动登记备案。未在科技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科研活动不予奖励,且不能作为职称评聘、工作量考核、各类评先评优评奖的依据。

第十四条 科技工作量计算

1)教职工每年根据学年度科技工作考核安排,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在学院科研管理平台(智慧校园建成后)填报科技工作量考核申报表,交所在院系(部门)汇总。

2)各院系(部门)对本部门教师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并核算工作量,经院系(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科技服务中心。其他非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的科技工作量由所在部门登记和核算,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科技服务中心。

3)科技服务中心对全校科技工作量进行复核、汇总,向各院系(部门)反馈并提交学院领导和相关单位(部门)作为考核依据。

4)多人合作完成成果,由主持(负责)人具体分配工作量;未作分配的参照表8默认分配,第6名以后的不计分。

8 主持人未作分配的默认分配系数

总人数

1

2

3

4

5

6

1

1

2

0.6

0.4

3

0.5

0.3

0.2

4

0.5

0.3

0.1

0.1

5

0.5

0.2

0.1

0.1

0.1

6

0.5

0.14

0.12

0.1

0.08

0.06

5)科技创新取得重大突破、科技成果在企业应用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省内外同行专家认定,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省内领先水平、省内先进水平的,计分分别上浮3、2、1、0.3、0.1。

6)凡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审定应提高或降低档次的科技成果,按提高或降低后的档次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五条 教师个人及院系(部门)负责人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者按程序报学院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级教研科研项目。

 

第五章  科技工作量积分的应用

第十六条 科技工作量积分考核以学年度为周期,计分事项的时间范围为上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十七条 科技工作量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具体办法由人事处确定。

第十八条 教职工年度科技工作量积分奖励:按照100元/分计发科技绩效奖励。

第十九条 在教学基本工作量不足的前提下,科技工作量可适当抵扣教学基本工作量。按照科技工作量1分=教学工作量2学时抵减;正高最多抵减50%、副高最多扣减40%、中级和初级最多抵减30%教学基本工作量;抵扣产生的教学工作量不计算津贴、且不能作为晋职晋级要求的教学工作量;抵减后剩余的科技工作量积分纳入科技绩效考核奖励分配。

第二十条 经审批允许用于抵扣教学基本工作量的科技积分,不再计发科技绩效奖励。审批程序为:教师个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部门)负责人审核→科技服务中心核实积分情况→分管科技院领导审批→教务处纳入教师工作量→人事处登记备案→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批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工作量积分考核过程中有异议,应由所在院系(部门)的党政联席会议裁定,并报学院科技服务中心备案;对院系(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裁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再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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